供應商管理

供應商管理

依據「供應商管理政策」,制度化智慧財產管理流程,透過本公司之供應商評鑑程序,針對供應商之相關資料審查,以評量其是否適任,做為後續控管與輔導之依據,期建立永續之供應鏈管理機制,此外,為致力於落實社會責任、推動環境永續發展、維護基本人權,並期許合作之供應商能採用相同準則,一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制定「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要求本公司及各關係企業之供應商,在其所有業務活動範圍內皆應符合經營所在國或所在地區的法律規範並遵循本準則。 

 

一、勞工人權與職業安全  

  1. 供應商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有關維護員工權益之規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保障及歧視禁止等,以落實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2. 供應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不得有危害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保障勞工安全及健康。 

二、誠信經營  

供應商應遵守所在地政府、國際公約及產業相關之道德與誠信經營原則,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供應商應確實遵守各項保密規範,於履行合約所知悉或持有本公司之任何文件及業務機密。  

三、環境永續  

供應商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四、智慧財產權、隱私保護  

供應商應當尊重知識產權,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並承諾就本公司、客戶、交易相對人所有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機密資訊,於接收該等機密資訊後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交付。

供應商管理執行情形

  1. 依據「供應商管理政策」,制度化智慧財產管理流程,透過本公司之供應商評鑑程序,針對供應商之相關資料審查,以評量其是否適任,做為後續控管與輔導之依據,期建立永續之供應鏈管理機制,並將年度管理執行情形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於每年第一季)向董事會報告年度供應商管理執行情形,最近一次報告日期為114224日。
  2.   114 年供應商簽屬「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簽署率>90%,收回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比例達 58%